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60家港澳台展商参展第五届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
中新网广州1月12日电 (记者 许青青)为期3天的第五届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暨国际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博览会11日收官。据统计,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184家国外展商参展,港澳台展商60家,实现知识产权交易金额43.70亿元(人民币,下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介绍,本届展会突出创新成果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交易主题,首次加挂国际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博览会,线上参展机构总数4129家,较上届增长67.23%。参展商国际化程度再度提高,吸引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184家国外展商参展。同时,港澳台展商60家,包括岭南(香港)商务有限公司,建材街(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商标协会,澳门知识产权保护商会,普强(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等。
据统计,本届展会展示知识产权展品14190件,实现知识产权交易金额43.70亿元。知识产权拍卖成交金额达3214万元,涉及专利26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5.5亿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表示,未来将继续致力打造立足广东、辐射湾区、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知识产权知名展会,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